#柬埔寨国家银行的一则通告
#柬埔寨国家银行的一则通告
关于发货商/商家为其单一网络内产品或服务支付所发行的电子货币(E-Money/账户)通知义务
柬埔寨国家银行谨此告知公众,目前部分商家(如咖啡店、加油站、运输公司、娱乐中心、电影院及其他若干企业)在其移动应用程序(Mobile App)或会员卡中发行了电子货币,供客户开设账户并充值余额,用于支付仅限于该商家或公司旗下的商品及服务(单一用途电子货币 Single-Purpose E-Money)。
根据1999年《银行和金融机构法》,向客户提供支付工具系银行和金融机构的业务范畴,需取得柬埔寨国家银行的许可。同时,根据2017年第20条第1款关于“支付服务提供商管理”的明告,除银行与金融机构以及持牌支付服务提供商外,严禁任何实体发行电子货币。然而,为扶持微型、小型及中型企业发展,上述明告第20条第2款规定,在特定情况下发行电子货币无需申请许可证,但必须事先向柬埔寨国家银行履行通知义务,且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单次交易限额不超过200,000瑞尔(二十万瑞尔)或等值金额;
二、账户余额上限不超过80,000,000瑞尔(八千万瑞尔)或等值金额;
三、电子货币仅用于支付单一法人实体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
四、柬埔寨国家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因此,凡不属于银行、金融机构或持牌支付服务提供商,且正在发行电子货币(电子账户)的商家,必须在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最多90天(九十天)内,向柬埔寨国家银行履行书面通知义务(按附表格式)。逾期未通知者,柬埔寨国家银行将依法采取法律措施。
此外,柬埔寨国家银行提醒公众,在注册或开立非银行与金融机构且无正规许可证的企业或公司移动应用程序中的电子账户时,须保持高度警惕。客户在此类商家开立的电子账户并非储蓄账户,且严禁商家对此类账户内存放的资金支付利息。因此,客户切勿在此类账户中保留超过上述规定限额的资金,并须自行承担因开立和使用此类电子账户可能产生的风险。&&
特此通告,请各商家及公众知悉并配合有效执行。
2026年8月7日 于金边
按这个意思,商家搞预付卡、会员充值卡等等,都在此范围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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